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青匯檢罰〔2019〕3號-5號、7號-9號、11號-15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家分支機構存在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時,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三宗違法違規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對其處以罰款合計37萬元。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電力支行在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時,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對其處以罰款7.00萬元。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存在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對其警告,處以罰款5.00萬元。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湟源支行、西寧城北支行、西寧城東支行、西寧城西支行、西寧城中支行、青海電力支行、青海省分行、西寧支行、西寧鐵路支行均存在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分別對其警告,并分別處以罰款2.00萬元、1.00萬、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7.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