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1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披露的“贛銀保監罰決字〔2019〕19號”顯示,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貸后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的違法事實。
2019年12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30萬元。
天眼查顯示,南昌農商行的第一大股東為泰豪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4.14%。
泰豪集團有限公司官網顯示,泰豪集團是在江西省和清華大學“省校合作”推動下,在南昌國家高新開發區設立的高科技公司。公司成立于1988年,旗下泰豪科技于2002年7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秉承"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清華校訓,堅持走"承擔、探索、超越"的創業之路,以"技術+品牌"的發展模式,致力于信息技術的研發和應用,連年進入中國電子信息百強企業和中國民營制造企業500強,業已形成以智能電力、軍工裝備、創意科技、智慧城市、創業投資業務為主的發展格局,在南昌、北京、上海、深圳、濟南、衡陽等地擁有40多家分、子公司,以及10多個高科技產業園區,產品與解決方案應用于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