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8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銅川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銅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王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王益區農信聯社”)貸款實際用途與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不符,貸后檢查不力,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銅川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其處以35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王益區農信聯社全名銅川市王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成立于2000年10月24日,注冊資本1.07億人民幣,楊立鴻為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東為賀玉花等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6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