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4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馬鞍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馬銀保監罰決字〔2019〕10號、11號)顯示,安徽和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第六條、《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馬鞍山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30萬元人民幣。
成本華時任安徽和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貸管理部分管行長,對安徽和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的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根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第六條、《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馬鞍山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安徽和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安徽省誠信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等386戶,持股比例100.00%。
2018年1月,中國銀監會馬鞍山監管分局核準成本華的和縣農村商業銀行行長任職資格。2018年4月,中國銀監會馬鞍山監管分局核準成本華的和縣農村商業銀行董事任職資格。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十二條規定: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
重組后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離,觀察期結束后,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規定進行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