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天祥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祥集團”,870643)2018年度存在五筆對外擔保未經事前審議,累計金額5300萬元;四筆關聯交易未經事前審議,累計金額6164.42萬元。上述事項直至2019年4月29日才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并補充披露。胡剛鋒時任公司董事長,宋紅宇時任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天祥集團及胡剛鋒、宋紅宇予以警示,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天祥集團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1998年6月10日,公司前身東陽市廣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2004年3月11日,公司名稱變更為“東陽市廣眾建設有限公司”。 2005年4月21日,公司名稱變更為“浙江省東陽市天億建設有限公司”。2012年3月7日,公司名稱變更為“浙江省東陽市天祥建設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9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天祥建設有限公司”。 2013年5月6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天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6日,公司名稱整體變更為“天祥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胡剛鋒任天祥集團董事長,董事,總經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胡剛鋒為天祥集團第一大股東,持股71.53%。宋紅宇任天祥集團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
2019年4月29日,天祥集團發布《關于追認2018年度偶發性關聯交易的公告》和《關于追認2018年度對外擔保的公告》,2份公告對如下事項進行了公示:2018年度存在五筆對外擔保未經事前審議,累計金額5300萬元;四筆關聯交易未經事前審議,累計金額6164.42萬元。
天祥集團于2017年1月20日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總股本1.61億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轉讓方式為協議轉讓。主辦券商為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信證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三條規定: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于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天祥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祥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胡剛鋒、宋紅宇: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2018年度存在五筆對外擔保未經事前審議,累計金額5,300.00萬元;四筆關聯交易未經事前審議,累計金額6,164.42萬元。上述事項直至2019年4月29日才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并補充披露。胡剛鋒時任公司董事長,宋紅宇時任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胡剛鋒、宋紅宇予以警示,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