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湖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0號)顯示,經查,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簡稱“申萬宏源”)武漢新華路證券營業部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合規人員;部分客戶開戶檔案填寫不完整,部分與產品銷售相關的明細檔案丟失。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以及營業部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要求,反映營業部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申萬宏源武漢新華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申萬宏源武漢新華路證券營業部應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湖北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是由新中國第一家股份制證券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內資本市場第一家上市證券公司——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合并組建而成。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為申萬宏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申萬宏源”,000166.SZ)全資子公司。
2019年5月28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號)顯示,申萬宏源證券前員工廖列滿作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工作人員,在2014年至2018年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操作的行為。浙江證監局決定依法對廖列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廖列滿應當在2019年6月6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2019年6月2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對周樂采取自律措施的決定,決定注銷雅百特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協辦人、承攬人周樂執業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執業注冊申請。決定指出,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是雅百特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周樂為項目協辦人、承攬人。而周樂遭受此次處罰的緣由為,其在雅百特非公開發行項目現場核查過程中以伊斯蘭堡公交車站照片冒充木爾坦項目現場核查照片,導致申萬宏源出具的《關于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木爾坦地鐵公交項目之專項核查報告》存在虛假陳述。項目承攬人用照片編造虛假信息。
2019年7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武銀罰字〔2019〕第17號、18號)顯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決定對單位處以15萬元罰款,對公司負責人處以9000元罰款。
2019年7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南銀罰字〔2019〕年8號)顯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存在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三宗違法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對單位處以人民幣78萬元罰款,并對1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人民幣2.4萬元罰款。
2019年12月27日,寧波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4號)顯示,當事人王志旺(執業機構為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借用霍某輝證券賬戶持有、買賣“南京新百”(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600682.SH),累計買入11.71萬股,成交金額294.34萬元,累計賣出9.91萬股,成交金額124.56萬元,收到紅利5436元。經計算,賣出虧損149.06萬元,余股賬面獲利6313.52元,合計虧損148.42萬元。寧波證監局決定:責令王志旺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處以10萬元罰款。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二十三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應當配備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規管理人員。合規管理人員可以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不相沖突的職務。合規風險管控難度較大的部門和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武漢新華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武漢新華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合規人員;部分客戶開戶檔案填寫不完整,部分與產品銷售相關的明細檔案丟失。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以及營業部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要求,反映營業部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