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6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8號)顯示,經查,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國誠投資湖南分公司”)防范利益沖突管理不到位;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服務提供環節留痕管理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三條、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一年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誠投資湖南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9日,梁滿義為負責人。國誠投資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獲頒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專業咨詢機構,主要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投資銀行等業務。該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6日,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孫忠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最終受益人、實控人、大股東,持股比例80%。
經不完全統計,這是國誠投資4個月來吃到的第3張罰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于2019年10月15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92號)顯示,國誠投資因利用傳播媒介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等3宗違規被深圳證監局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六個月的監督管理措施。
2019年10月11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5號)顯示,國誠投資及其董事長孫忠因上述三宗違規事項遭到深圳證監局行政處罰。其中,深圳證監局對國誠投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3萬元罰款;深圳證監局對孫忠給予警告,并處以13萬元罰款。
此外,中國證監會網站于2019年7月18日公布了被采取暫停新增客戶的行政監管措施且處于整改期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錄(2019年6月),共計28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上榜,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武漢分公司、合肥分公司名列其中。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范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8號
[2020]8號
關于對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經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防范利益沖突管理不到位;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服務提供環節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實有事實確認書、公司情況說明、微信截圖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三條、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一年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分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對上述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并對仍處于有效協議期內的客戶,做好客戶服務工作。期滿后,你分公司應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整改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