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21日訊 廣東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陳葆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陳葆輝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證券”)廣州東風西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陳葆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陳葆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葆輝:
經查,你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風西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