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68號)顯示,經查,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蘭德證券北京分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存在公司產品“超級買賣信號”和“主力狙擊行動”的營銷宣傳頁面存在誤導性表述;個別員工營銷話術不實的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新蘭德證券北京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新蘭德證券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6日,洪弘為負責人。新蘭德證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的國內第一家專業性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成立于1992年1月16日,注冊資本4000萬人民幣,洪弘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董事,楊林為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70%。
據不完全統計,這是新蘭德證券半年以來第三次遭監管。1月13日,湖北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新蘭德證券武漢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深圳新蘭德武漢分公司負責人及投資顧問人員變動未及時報備。
2019年7月18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布了被采取暫停新增客戶的行政監管措施且處于整改期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錄(2019年6月),共計28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上榜,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名列其中。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9〕168號
關于對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公司產品“超級買賣信號”和“主力狙擊行動”的營銷宣傳頁面存在誤導性表述;二是個別員工的營銷話術存在不實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嚴格落實《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公司合規管理水平。你公司應于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