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黑龍江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黑銀保監罰決字〔2020〕8號、9號、10號)顯示,營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先鋒支行存在承兌匯票業務貿易背景審查不到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黑龍江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30萬元。
王旭春對營口銀行哈爾濱先鋒支行承兌匯票業務貿易背景審查不到位問題,負有直接經辦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黑龍江銀保監局對其警告。
段文靜對營口銀行哈爾濱先鋒支行承兌匯票業務貿易背景審查不到位問題,負有管理和監督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黑龍江銀保監局對其警告。
據2019年半年度報告,營口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遼寧群益集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28%;第二大股東為遼寧金鼎鎂礦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39%;第三大股東為大連萬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2%。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段文靜為營口銀行哈爾濱先鋒支行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