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0〕11號 )顯示,經查,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天相財富上海分公司”)存在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執業行為管理不規范,個別投資顧問尚未取得注冊變更后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即向客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證券投資顧問信息公示不準確,且通過微信向投資者發送的部分投資顧問建議未標注證券投資顧問姓名和執業證書編號;未向客戶說明投資建議所依據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營銷過程中對過往業績和服務能力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工作人員冒充投資者或其他公司員工并誘導其他投資者購買服務,承諾保證收益;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5宗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現責令天相財富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暫停新增客戶六個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天相財富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5日,殷軼禹為負責人。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林征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該公司為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北京天相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林義相為實控人。
2019年11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發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04號)顯示,天相財富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中,在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環節存在營銷人員進行虛假、夸大、誤導性宣傳和承諾收益的情形,遭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責令改正,暫停新增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客戶3個月。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七條規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八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措施的決定
滬證監決〔2020〕11號
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執業行為管理不規范,個別投資顧問尚未取得注冊變更后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即向客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信息公示不準確,且通過微信向投資者發送的部分投資顧問建議未標注證券投資顧問姓名和執業證書編號;
三、未向客戶說明投資建議所依據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四、營銷過程中對過往業績和服務能力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工作人員冒充投資者或其他公司員工并誘導其他投資者購買服務,承諾保證收益;
五、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暫停新增客戶六個月。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嚴格落實《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在暫停新增客戶期間,你公司應當每個月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