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6日訊 為加強對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的監管,促進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持續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是對原保監會2008年印發的《關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42號)的修訂。本次修訂重塑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監管框架,回歸業務本源,補齊監管短板,防范潛在風險。
一是明確開展條件,充實委托內容。《通知》明確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應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條件,并在開辦地區設有分支機構或服務合作機構。同時規定可將疾病審核和費用支付、失能收入損失審核和費用支付、護理審核和費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務等納入委托事項。
二是回歸業務本源,取消產品備案。《通知》回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的實質,取消對該業務的產品備案管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銀保監會對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的規定審慎開展業務,依法簽訂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是取消委托投資功能,規范管理費用。《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異化為理財業務,對委托資金提供各種形式的增值保證。要求保險公司收取的管理費用應覆蓋委托管理業務的各項成本,也可以根據實際管理成本進行浮動,但浮動辦法應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四是加強業務監管,防范潛在風險。《通知》通過明確禁止性行為、加強保險公司主體責任、探索行業自律等強化對此項業務的監管。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認真做好《通知》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推動行業更好的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