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9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深圳市優品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品財富)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經檢查,優品財富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優品財富運營的互聯網投顧平臺上,個別投顧服務賬號對運營人員個人信息的介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二是優品財富對《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電子協議簽署的管控不充分,部分協議簽署時間晚于投資者向公司支付咨詢費用的時間。三是優品財富個別宣傳材料中對過往投資業績的宣傳表述存在不謹慎。
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優品財富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并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是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優品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優品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經檢查,你公司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你公司運營的互聯網投顧平臺上,個別投顧服務賬號對運營人員個人信息的介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二是你公司對《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電子協議簽署的管控不充分,部分協議簽署時間晚于投資者向公司支付咨詢費用的時間。三是你公司個別宣傳材料中對過往投資業績的宣傳表述存在不謹慎。
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措施自決定書下發之日起執行。你公司應當對上述各項問題全面整改,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切實做到合規經營。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