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3月11日公布的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深圳市珞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簡稱“珞珈投資”)在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事實:
(一)珞珈投資于2018年11月設立地王分公司,未按規定進行報告。
(二)珞珈投資部分客戶簽署的《投資顧問產品電子合同》中,缺少《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等必備條款。
(三)珞珈投資對客戶身份未進行充分核實,存在服務費實際由他人銀行賬戶轉入、合同簽署姓名與溝通記錄不一致等情況。
(四)珞珈投資未在營業場所現場及公司網站公示從業人員信息。
(五)珞珈投資未完整保存營銷過程中與客戶溝通的聊天記錄,未對員工營銷和客服情況進行抽查;公司公章用印無審核記錄;投資建議和發布的證券評論文章無審核記錄。
(六)珞珈投資存在日常監管信息報送不準確、不完整的情況。
珞珈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以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珞珈投資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監督管理措施,責令珞珈投資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暫停新增客戶三個月。珞珈投資在暫停新增客戶期間,應當對上述各項問題逐項全面整改,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切實做到合規經營。暫停新增客戶期滿后,珞珈投資應當及時向深圳證監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深圳證監局整改驗收完成之前,珞珈投資不得新增客戶。
深圳市珞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首批獲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公司由資深股評家珞珈主持,組成包括經濟研究、金融、證券和專家權威人士在內的“珞珈高級投資顧問群”,熟悉市場資金的操作動向,能及時準確把握最新政策動態和提供重要證券信息分析資料。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方式、業務場所、主要負責人以及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變更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并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珞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珞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事實:
(一)你公司于2018年11月設立地王分公司,未按規定進行報告。
(二)你公司部分客戶簽署的《投資顧問產品電子合同》中,缺少《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等必備條款。
(三)你公司對客戶身份未進行充分核實,存在服務費實際由他人銀行賬戶轉入、合同簽署姓名與溝通記錄不一致等情況。
(四)你公司未在營業場所現場及公司網站公示從業人員信息。
(五)你公司未完整保存營銷過程中與客戶溝通的聊天記錄,未對員工營銷和客服情況進行抽查;公司公章用印無審核記錄;投資建議和發布的證券評論文章無審核記錄。
(六)你公司存在日常監管信息報送不準確、不完整的情況。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以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監督管理措施,責令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暫停新增客戶三個月。
你公司在暫停新增客戶期間,應當對上述各項問題逐項全面整改,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切實做到合規經營。暫停新增客戶期滿后,你公司應當及時向我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我局整改驗收完成之前,你公司不得新增客戶。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