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日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6號)顯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文件資料問題
查閱浙商財險日照中支4月份會計記賬憑證,其中第40號會計憑證附有費用報銷單和發票各一張,報銷單顯示收款方為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方為浙商財險日照中支,貨物或應稅、服務名稱為:汽車租賃,單位為月,數量為12。銷售方為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憑證附件未見有汽車租賃合同。經檢查人員要求,該公司提供了一份掃描打印版汽車租賃合同(原件存于浙商財險山東分公司),合同及合同所附的汽車行駛證復印件顯示汽車所有人為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查看浙商財險業務系統,通過該系統中上傳的行駛證照片發現,該車輛所有人為孫某個人。經與該公司員工孫某座談,查看汽車行駛證,確認該車輛實際所有人為孫某,確認與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時所用的汽車行駛證復印件,系該公司編制的虛假文件資料。
二、財務數據不真實問題
浙商財險日照中支按照《日照中支2019年4月績效工資實施細則》以及《山東分公司關于對銷售系列員工薪酬及福利的補充》,4月份發放給員工謝某績效工資17630.40元,其中含貢獻獎8000元,其個人完成保費是按照231705.5元進行計算。通過匹配謝某的業務清單和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業務清單,發現謝某的231705.5元保費中,實際包含了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業務18單,保費收入16.89萬元。經與張某談話,張某稱該部分業務并不是謝某的個人代理業務,實際是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業務,貢獻獎8000元實際用于支付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在籌建期間的員工工資。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在計算謝某4月份績效工資時,實際包含了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業務,屬財務數據不真實問題。
張慶時任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是違法行為的主要領導者,是直接責任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日照監管分局決定對浙商財險日照中支予以罰款人民幣25萬元;對張慶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4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天眼查發現,浙商財險的第一大股東為浙江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5.50%;第二大股東為雅戈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1.00%;第三大股東為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0.00%。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日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地址:日照市秦皇島路119號中瑞國際大廈5層
主要負責人:張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財險日照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文件資料問題
查閱浙商財險日照中支4月份會計記賬憑證,其中第40號會計憑證附有費用報銷單和發票各一張,報銷單顯示收款方為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方為浙商財險日照中支,貨物或應稅、服務名稱為:汽車租賃,單位為月,數量為12。銷售方為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憑證附件未見有汽車租賃合同。經檢查人員要求,該公司提供了一份掃描打印版汽車租賃合同(原件存于浙商財險山東分公司),合同及合同所附的汽車行駛證復印件顯示汽車所有人為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查看浙商財險業務系統,通過該系統中上傳的行駛證照片發現,該車輛所有人為孫某個人。經與該公司員工孫某座談,查看汽車行駛證,確認該車輛實際所有人為孫某,確認與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時所用的汽車行駛證復印件,系該公司編制的虛假文件資料。
二、財務數據不真實問題
浙商財險日照中支按照《日照中支2019年4月績效工資實施細則》以及《山東分公司關于對銷售系列員工薪酬及福利的補充》,4月份發放給員工謝某績效工資17630.40元,其中含貢獻獎8000元,其個人完成保費是按照231705.5元進行計算。通過匹配謝某的業務清單和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業務清單,發現謝某的231705.5元保費中,實際包含了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業務18單,保費收入16.89萬元。經與張某談話,張某稱該部分業務并不是謝某的個人代理業務,實際是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業務,貢獻獎8000元實際用于支付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在籌建期間的員工工資。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在計算謝某4月份績效工資時,實際包含了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業務,屬財務數據不真實問題。
上述事實,有車險“報行合一”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相關租賃合同材料、業務清單材料、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文件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上述財務數據不真實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2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日照監管分局
2020年3月12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日銀保監罰決字〔2020〕6號)
被處罰人:張慶
地址: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海曲東路9號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37050219831215X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財險日照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文件資料問題
查閱浙商財險日照中支4月份會計記賬憑證,其中第40號會計憑證附有費用報銷單和發票各一張,報銷單顯示收款方為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實付金額為48000元。購買方為浙商財險日照中支,貨物或應稅、服務名稱為:汽車租賃,單位為月,數量為12。銷售方為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憑證附件未見有汽車租賃合同。經檢查人員要求,該公司提供了一份掃描打印版汽車租賃合同(原件存于浙商財險山東分公司),合同及合同所附的汽車行駛證復印件顯示汽車所有人為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查看浙商財險業務系統,通過該系統中上傳的行駛證照片發現,該車輛所有人為孫某個人。經與該公司員工孫某座談,查看汽車行駛證,確認該車輛實際所有人為孫某,確認與日照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時所用的汽車行駛證復印件,系該公司編制的虛假文件資料。張慶,時任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是違法行為的主要領導者,是直接責任人。
二、財務數據不真實問題
浙商財險日照中支按照《日照中支2019年4月績效工資實施細則》以及《山東分公司關于對銷售系列員工薪酬及福利的補充》,4月份發放給員工謝某績效工資17630.40元,其中含貢獻獎8000元,其個人完成保費是按照231705.5元進行計算。通過匹配謝某的業務清單和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業務清單,發現謝某的231705.5元保費中,實際包含了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業務18單,保費收入16.89萬元。經與張某談話,張某稱該部分業務并不是謝某的個人代理業務,實際是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業務,貢獻獎8000元實際用于支付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在籌建期間的員工工資。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在計算謝某4月份績效工資時,實際包含了濰坊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代理的業務,屬財務數據不真實問題。張慶,時任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是違法行為的主要領導者,是直接責任人。
上述事實,有車險“報行合一”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相關租賃合同材料、業務清單材料、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文件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2萬元。上述財務數據不真實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2萬元。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日照監管分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