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7日訊 青島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李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李穎在擔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證券”證券代碼:600999)青島五四廣場營業部市場部財富顧問期間,存在利用未在公司報備的手機,違背客戶意愿買賣基金及擅自修改客戶資料等違規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李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并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李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2號
李穎:
經查,你在擔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五四廣場營業部市場部財富顧問期間,存在利用未在公司報備的手機,違背客戶意愿買賣基金及擅自修改客戶資料等違規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遵紀守法,敬畏法治,合規從業,杜絕此類違規行為的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