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3日訊 4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西雙版納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西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顯示,富滇銀行西雙版納分行存在以下違法行為: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貸款購買短期理財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西雙版納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45萬元。
1996年12月2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昆明市地方財政、昆明市城區原3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股東和其他38名發起人出資設立昆明城市合作銀行。1998年5月29日,“昆明城市合作銀行”變更為“昆明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8月3日,本行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2007年12月29日,“昆明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9日,富滇銀行進行的工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