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3日訊 4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玉溪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玉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顯示,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存在以下違法行為: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并形成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玉溪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玉溪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玉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顯示,潘利清對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并形成風險的違法行為負有主要審批和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玉溪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警告。
潘利清為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第一大股東,持股32.47%。
2015年8月26日,中國銀監會玉溪監管分局下發關于潘利清、李姣任職資格的批復(玉銀監復〔2015〕41號)顯示,通??h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報來《通??h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關于潘利清等同志任職資格的請示》(通農信聯〔2015〕119號)收悉。根據《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經審核,現批復如下:一、潘利清符合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核準潘利清通??h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理事長任職資格;李姣符合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核準李姣通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任職資格。二、接文后,請通??h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按規定做好公示,并將潘利清、李姣的任職文件報中國銀監會玉溪監管分局。
2016年12月16日,中國銀監會云南監管局下發關于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批復(云銀監復〔2016〕308號)顯示,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籌建工作小組《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籌建工作小組關于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機構開業的請示》(通農商銀籌〔2016〕9號)等收悉。根據《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3號)規定,經審核,批復如下(部分摘?。?/p>
一、同意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街支行等21個分支機構開業,核準《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同時,原通??h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由云南通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四、核準潘利清、李智偉、葛道林、王云、楊鴻齊董事的任職資格;核準羅美娟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核準潘利清董事長的任職資格;核準李姣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核準李智偉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秦云輝、吳云志副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文燕財務會計部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普春滿審計監察部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蔡長鋒合規與風險管理部經理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