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9日訊 上海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吳迅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吳迅雷在擔任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通證券”證券代碼:600837)上海宣化路證券營業部營銷總監期間,存在代理客戶進行賬戶操作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吳迅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一項: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吳迅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吳迅雷:
經查,你在擔任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宣化路證券營業部營銷總監期間,存在代理客戶進行賬戶操作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要求你嚴格遵循審慎、專業等執業原則,切實做到依法合規執業。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