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4日訊 銀保監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晉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顯示,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晉商銀行”)、晉商銀行太原朝陽街支行、晉商銀行太原南寒支行、晉商銀行太原興華街支行存在貸款三查不盡職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和第四十八條,山西銀保監局對晉商銀行責令改正,罰款20萬元;對晉商銀行太原朝陽街支行責令改正,罰款20萬元;對晉商銀行太原南寒支行責令改正,罰款30萬元;對晉商銀行太原興華街支行責令改正,罰款20萬元;對張麗娉、谷德盛、張永剛、曹鈺婷警告。晉商銀行及三支行合計遭罰款90萬元。
官網顯示,晉商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于1998年10月16日以太原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成立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后于2008年12月30日,由中國銀監會批準更名為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總行設在山西太原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晉商銀行于2019年7月18日在香港聯交所正式上市,股票代碼HK.02558,成為山西省第一家上市銀行。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2013年9月23日,證監會網站發布的《核準陳玉紅等15人任職資格的批復》中,核準谷德盛晉商銀行太原朝陽街支行行長。
此外,2018年12月21日,證監會網站發布的《核準張永剛任職資格的批復》顯示,核準張永剛晉商銀行呂梁分行行長助理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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