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10號)顯示,經查,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間,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承保自卸貨車商業車險使用特別約定:“1.在裝卸過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壓升降系統的損失;貨廂處于舉升狀態時造成的架空管道、線路和其他物體的損失;作業中車體失去重心造成保險特種車輛的自身損失,屬于除外責任。2.因車輛自身重量原因造成道路、橋梁的損失以及地下電線、電纜、管道等地下任何設施的損失,屬于除外責任。3.吊升、舉升的物體造成保險特種車輛自身和第三者的損失,屬于除外責任。4.自卸車在工地上傾覆不負保險責任。”縮小保險責任, 涉及保單8173筆,保費金額合計1799.2萬元。
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業務管理部經理助理(主持工作)楊波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決定對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1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楊波警告并罰款1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9日,唐為為負責人。都邦財險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注冊資本27億人民幣,鄭國如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吉林市鐵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26%。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10號)
當事人: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渝中區臨江支路2號合景大廈A棟10樓
主要負責人:唐為
當事人:楊波
身份證號:51021219750309****
職務: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業務管理部經理助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慶市江北區御庭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間,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承保自卸貨車商業車險使用特別約定:“1.在裝卸過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壓升降系統的損失;貨廂處于舉升狀態時造成的架空管道、線路和其他物體的損失;作業中車體失去重心造成保險特種車輛的自身損失,屬于除外責任。2.因車輛自身重量原因造成道路、橋梁的損失以及地下電線、電纜、管道等地下任何設施的損失,屬于除外責任。3.吊升、舉升的物體造成保險特種車輛自身和第三者的損失,屬于除外責任。4.自卸車在工地上傾覆不負保險責任。”縮小保險責任, 涉及保單8173筆,保費金額合計1799.2萬元。
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業務管理部經理助理(主持工作)楊波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情況說明、保單資料、調查筆錄、任職文件和職責說明、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我局決定對都邦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1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楊波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