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湖銀保監罰決字〔2020〕3號)顯示,德清湖商村鎮銀行發放用途不真實貸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湖州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30萬元。
官網顯示,德清湖商村鎮銀行是一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南潯銀行作為主發起人設立的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注冊資本2億元,共有19家法人股東,于2013年5月28日開業。
天眼查顯示,德清湖商村鎮銀行第一大股東浙江南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00%;浙江歐詩漫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五龍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浦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列第二大股東,分別持股8.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