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
廢止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 修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認證認可條例
本報訊 (記者 徐建華)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強近日簽署第764號國務院令,正式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指出,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并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廢止《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1985年3月7日國務院批準 1985年3月15日國家標準局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根據《決定》,此次修訂的14部行政法規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具體來看,《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準予許可的決定及時通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決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通報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