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江蘇創導空調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4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482號
當事人:江蘇創導空調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經濟開發區楊山路72號
法定代表人:陳雪峰
海關代碼:3203932031
當事人委托上海麟瀧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流量閥2500套,商品編號為8481809000(相對應關稅率15,含對美國加征關稅稅率10%),總價FOB27010美元,報關單號224420191001005050。經海關查驗發現并歸類認定,上述進口貨物的商品編號應為8481803990(相對應關稅率17%,含對美國加征關稅稅率10%),與申報不符。
經海關核定,上述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202208元,應納稅款共計人民幣65131..20元,當事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4569.90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3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