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規范全市醫療美容活動,維護醫療美容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守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依據《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寧波市對醫療美容機構主體及廣告活動做出如下提示:
一、醫療美容機構主體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
(一)嚴禁未經許可非法生產、經營、使用藥品醫療器械;
(二)不得無證實施醫療美容服務行為;
(三)不得利用賓館酒店、居民住宅等場所實施違法醫療美容服務行為;
(四)不得利用網絡違規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醫療器械;
(五)嚴禁欺詐消費者。包括不得虛構、隱瞞或者夸大事實,欺騙、誤導消費者;
(六)不得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七)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不得收取標價以外費用,不得有虛假折價、不履行價格承諾、低標高結等價格欺詐行為;
(八)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二、廣告活動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
(一)廣告主應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方能發布或者委托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二)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制作、代理、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嚴格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媒體類別依法發布醫療美容廣告,不得篡改核準的內容和擅自改變核準的發布媒體;
(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等管理制度,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證明文件不全的醫療美容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
(四)不得違背社會良好風尚,顛倒社會正常審美觀和價值觀,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作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作不當關聯;
(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做廣告;
(六)不得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
(七)不得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八)不得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后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九)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十)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十一)宣傳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具有疾病治療功能;
(十二)不得對醫療美容服務及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等作虛假或者誤導宣傳表述;
(十三)不得以“種草”軟文、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直播視頻等形式通過互聯網發布違法違規醫療美容廣告;
(十四)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醫療美容廣告;
(十五)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身份之便,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網絡直播等形式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寧波市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將嚴肅查處醫療美容相關違法行為。歡迎廣大群眾撥打12345投訴舉報熱線,投訴舉報涉嫌違法行為線索。(來源:寧波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