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生鮮燈”明顯改變食品的部分感官性狀,掩飾了真實信息,有可能對消費者的感官認知造成誤導,涉嫌欺騙消費者,影響消費決策,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
為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目前,在農貿市場和商超內還不同程度存在使用“生鮮燈”給生鮮農產品提色增亮的情況,消費者反映強烈。在《辦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前,廣東省韶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市場開辦者:
一、開展照明燈具自查自糾
市場開辦者要落實主體責任,對場內使用的照明燈具等進行自查自糾,如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的,統一督促場內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
二、依法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消費者如在《辦法》施行后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進行監督,可撥打12315、12345投訴舉報。(供稿:廣東省韶關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