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北京市密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祿晟商貿中心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密市監處罰〔2023〕279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密市監處罰〔2023〕279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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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祿晟商貿中心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個體工商戶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2110118MA04BNA66N |
工商注冊號 | 110118604240531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英蘭 | |
違法行為類型 |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于2023年5月8號從微信號叫“鹿肉膏保健品”微商處以350元/盒(175克/盒)的價格購進“鹿肉膏”9盒,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未保存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相關憑證,上述食品均無標簽。購進后以500元/盒(175克/盒)的價格售出6盒(175克/盒),剩余3盒(175克/盒)在冰柜里待售。當事人購進時得知是“鹿肉膏”,售賣給投訴舉報人謊稱該產品添加了鹿胎、鹿茸成分,以“鹿肉膏”產品冒充“鹿胎膏”產品欺騙誤導消費者。上述產品貨值金額共計4500元,違法所得共計900元。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 |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 | |
處罰內容 |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警告;罰款:1800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0.18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0-31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31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密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發布日期 | 2023/10/31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