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市金點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十九分店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房市監處罰〔2023〕182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房市監處罰〔2023〕1828號 |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市金點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十九分店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110111MA0085YA2H |
工商注冊號 | 110111022002340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郭玉霞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
違法事實 | 2023年07月20日當事人從高碑店市曹永蔬菜批發部購進姜15千克、從饒陽縣鈺隆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購進豇豆20千克,當日以姜以每千克25.6元、豇豆以每千克5.98元的價格在超市內進行銷售。直至2023年08月15日止,當事人售出姜14.6千克,自然損耗0.4千克,銷售額373.76元,違法所得373.76元;當事人售出豇豆19.4千克,自然損耗0.6千克,銷售額116.01元,違法所得116.01元;違法所得共計489.77元,當事人均不能提供該批次姜和豇豆的檢驗報告和進貨記錄。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
處罰內容 |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警告;罰款:3000元;沒收違法所得:489.77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0.3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48977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0-31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31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發布日期 | 2023/11/01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