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寧6月2日電 (記者林浩)在“6?5”國際環境日到來之際,廣西高級人民法院2日公布十大典型環境資源審判案例,其中,“賀江水污染系列案”居首位。
廣西高院副院長林秋慧介紹,近年來,法院加大對涉及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的審判力度,依法嚴懲污染環境、亂砍濫伐、濫捕野生動物、亂采濫挖礦產資源、非法占用農用地、制污排污、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2013年以來,共審結一審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4835件,判處被告人6826人,同時,依法懲治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背后的瀆職犯罪。
為了統籌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充分發揮專門化審判的集聚優勢,形成環境保護的整體合力,2016年開始,廣西高院將全區法院環保類行政案件和五個中院的資源類行政案件交由環境資源庭審理,實行環境資源案件“二合一”歸口審理模式,培養專業化審判團隊。
與此同時,廣西法院暢通司法救濟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時受理環境資源保護民事案件。其中,河池市中級法院受理了原告河池市人民政府訴被告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覃乃義等水污染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訴請賠償標的金額達到2450多萬元,這是目前廣西法院受理爭議標的額最大的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北海海事法院受理郁江20位網箱養殖戶訴廣西永凱糖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六家企業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糾紛系列案,該批案件在當地社會影響大,關注度高,訴訟總標的額超1000萬元。為確保案件審理質量,廣西高院環境資源庭通過上下級溝通機制,統一正確適用歸責原則、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因果關系認定、損害擔責等裁判尺度。
對環境資源行政訴訟案件,廣西各級法院也及時受理,并加大對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執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資源保護職能,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及公眾利益。
但是,林秋慧指出,當前,廣西環境民事、行政案件數量較少,案件起訴難、舉證難、鑒定難、確定法律責任難等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環境公益訴訟也尚未實現零的突破,這些問題仍困擾著行政執法部門和人民法院辦案。
對此,林秋慧表示,接下來,廣西將加強對環境資源審判和執行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加強與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聯系,發揮聯動機制的作用,通過聯席會議制度,實現資源共享,使環境污染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互銜接,加大對違法排污者和相關責任人的懲戒力度。
下附:廣西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趙俊陽等污染環境、行賄案(賀江水污染系列案)
2012年9月,被告人趙和平以租賃的形式承租了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使用原廠營業執照、環評手續、排污許可證。并由龔大華、趙和平、凌勇三人出資或以技術入股,重新搭建廠棚,重新購置生產設備,超出原廠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生產經營礦產品鐵精礦、錫、鎢加工的范圍,采用濕法提銦生產工藝非法生產銦、鉛等產品。在生產過程中,龔大華、趙和平、凌勇等人將含鎘、鉈等物質的原料進行露天堆放,沒有采取任何防污措施;產生的廢水直接通過暗管排放到該廠旁邊的小水溝;龔大華還指使李延軍、李延高等人將清理酸霧塔、沉淀池的廢水、廢渣等直接排到廠棚旁的石縫里。所有排放的廢水匯集到該廠旁的一個大溶洞里后,經馬尾河流入賀江。
2013年7月5日,賀江合面獅段水面出現大面積的死魚。經監測,賀江水鎘超標1.9倍、鉈超標2.14倍,死魚內臟經依法送檢檢測出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鎘。經專家組調查,匯威廠銦生產線違法排污與賀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污染源。據統計,賀江水污染事件造成水產養殖業、應急處置、事件后評估等損失共計1560萬元,同時嚴重威脅賀江沿岸群眾的飲水安全。
在該事件中,被告人趙俊陽從趙和平手中領取10多萬元用于幫助匯威廠協調與環保、安監等部門的關系,賄賂原賀州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黃強(已判刑)、原賀州市環保局平桂分局局長莫思堅(已判刑)。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趙俊陽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判處龔大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趙和平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案例二:覃世央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覃世央在其經營的攤位非法出售野生動物疑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大壁虎(蛤蚧)45只(其中死體39只,活體6只)時,被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經鑒定,涉案大壁虎(蛤蚧)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覃世央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三:全州縣山奇石業有限公司、蘇道培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2011年1月,被告全州縣山奇石業有限公司在明知占用林地開采石礦需要辦理林地使用手續而沒有辦理的情況下,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雇用工人使用挖掘機等施工機械將文家村小源里黃白江山場內頂鍋山黑巖石山場的地表植被剝離后,開采花崗巖石。
經林業部門對該山場采礦占用林地的面積進行鑒定,占用林地面積為47.1畝,林地原貌已全部改變,原有植被被嚴重破壞。該林地為國家級生態公益林范圍。
全州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全州縣山奇石業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蘇道培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案例四:楊學練、楊燕軍非法采礦案
2013年4月,被告人楊學練、楊燕軍伙同楊勇等人共同出資購買洗礦機等設備,在沒有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工人擅自在其自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開采高鐵三水鋁土礦石(AI2O3、Fe2O3),共開采3708.95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222537元。
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楊學練、楊燕軍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案例五:李正重、黃松才濫伐林木案
2014年5月,李正重、黃松才出資25萬元合伙購買一片集體松木,經巴馬瑤族自治縣林業局批準,辦理了該村集體7林班14-1小班立木蓄積為150立方米、出材量為10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同年10月,李正重、黃松才雇請他人砍伐了雖已購買但在采伐許可證范圍外的“六博坡”、“六工坡”、“六坤坡”、“狼悶坡”(均為地名)的松木,無證砍伐林木立木蓄積量為273.6409立方米、出材量為185.3430立方米。
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正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黃松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六:梁兆南訴華潤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案
2011年9月29日,由于受到17號“納沙”臺風影響,上思縣普降強暴雨。10月5日上午,上思縣水產畜牧獸醫局接到梁兆南報告,稱其所承包的下走水庫因華潤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公司)所屬華潤水泥廠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魚類死亡。梁兆南提起訴訟,主張華潤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經法院委托鑒定確認,梁兆南的魚類損失為11萬余元。
上思縣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判令華潤公司賠償梁兆南經濟損失11萬余元。
案例七:馬榮權訴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案
案例八:王廷會訴扶綏縣渠黎鎮建福頁巖磚廠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
案例九:庾國平、李永青訴黃鐘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案例十:石小友等六人訴桂林市人民政府水污染行政處罰案
青獅潭水庫位于漓江上游為國家大型水庫,是桂林市后備飲用水水源地。石小友、石壬年、粟景鋒、陳龍剛、王世民、粟樹堅等六人自2001開始在桂林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魚,養殖面積450平方米。2013年12月10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石小友等六人于2013年12月15日前自行拆除養殖網箱。石小友等六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此同時,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2日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并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該處罰決定已執行完畢。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石小友等六人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強制拆除網箱行為違法并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