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黃劼)廣東省肇慶市封開縣的麥先生從網上購買了一款廣告宣稱有“柴火飯技術”的電飯煲,使用中發現電飯煲并沒有煮出“柴火飯”。他以商家存在虛假宣傳欺詐為由訴至法院。11月21日,封開縣人民法院認為商家的廣告未足以誤導消費者,駁回了麥先生的訴訟請求。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市場上有多個品牌的電飯煲宣稱有“柴火飯技術”。有關技術人員稱,此項性能技術上有改進,但沒有統一標準。
原告:
效果和宣傳不符
麥先生對有鄉村味道的“柴火飯”情有獨鐘。今年4月,他花了299元從某商城網購了一款宣稱有“一鍵柴火飯技術”的電飯煲。他收到電飯煲并使用后,發現電飯煲沒有煮出“柴火飯”的效果。
麥先生認為,該電飯煲并非像網頁宣傳描述的那樣有“一鍵柴火飯技術”,也不能做出“健康原生態工藝柴火飯最香”的效果,更沒有見到“柴火”出現,屬于欺詐。他要求電飯煲銷售商東莞某公司和網絡購物平臺的運營商,退還貨款、賠償其貨款三倍的損失并賠禮道歉,遭到兩家公司的拒絕。
麥先生將兩家公司起訴到封開縣法院。麥先生認為,兩商家存在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同時認為商家使用“最高級” 用語以及“柴火飯最香” 的宣傳,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
被告:
宣傳有據不構成欺詐
兩商家答辯稱,涉案商品供應商擁有合法的主體資質,而且涉案商品是質量合格產品,也未對該消費者造成任何損害。涉案商品的宣傳未能滿足欺詐責任的構成要件,并且宣傳網頁上明確說明了商品的型號、容量、內膽材質、加熱方式及各項參數等商品的詳細信息。而“柴火飯”宣傳是有相應技術支撐的,不足以造成誤導,即使商家在宣傳用語上存在一定瑕疵,也不構成欺詐。
法院:
廣告未足以誤導消費者
封開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爭議的焦點是涉案廣告宣傳是否構成對原告麥先生的民事欺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被告東莞某公司已在商品網頁上詳細介紹了商品的型號、容量、材質、性能及其他參數等信息,并不存在虛構或隱瞞信息的情形。
法院還認為,柴火飯是不是“最香”,純粹是一種主觀感受,并沒有統一標準,不能因為主觀感受認定被告的宣傳存在欺詐行為。至于被告廣告語的宣傳行為屬于《廣告法》第九條所規定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情形,原告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另外,“柴火飯最香”中使用的“最香”用語并非是針對案涉產品本身,東莞某公司或案涉產品的生產者也未宣稱只有他們才有柴火飯技術,該廣告語并不具有唯一指向。在被告已將案涉產品的規格參數信息詳細介紹的情況下,僅因案涉廣告語并不足以對普通消費者選擇購買產品產生重大誤導,并且原告要求在使用電飯煲過程中要有“柴火”出現,也違背生活常理。故原告基于兩被告使用絕對化的廣告語對其造成欺詐而要求退貨和三倍賠償,以及向其書面道歉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封開縣法院判決駁回麥先生的訴訟請求。麥先生對此判決不服,決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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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上有改進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家電市場銷售聲稱有“柴火飯”技術的電飯煲有很多,幾大主流電飯煲品牌都打出“柴火飯”的廣告宣傳。某品牌家電小家電事業部技術人員鄭先生說,“柴火飯”讓人們感覺好吃,主要原因是柴火飯加熱慢,時間長,反復熬煮會讓米飯特別蓬松。那些聲稱有“柴火飯技術”的電飯煲,正是瞄準這一特點,在技術上加以改進,使得電飯煲內膽加熱更充分、均勻,米飯等食物充分受熱,從而釋放最佳營養和口感。與過去傳統的電飯煲相比,這類智能電飯煲在感官指標方面,其香味、顏色、彈性、黏性等指標大幅超越傳統電飯煲。
也有消費者對于“柴火飯”電飯煲提出異議,認為什么是真正的“柴火飯”沒有統一的標準,每個人口味不一樣,那些宣稱有“柴火飯”味道的電飯煲,只是借題發揮、制造噱頭,而采取的一種新的營銷手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