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記者黃劼)廣東省工商局近日發布流通領域缺陷商品公告,標稱商標為“飛利浦”“新飛”等19款電磁爐被認定為缺陷商品。廣東工商局為此要求商家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據介紹,不久前,廣東省工商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廣東省工商局關于流通領域缺陷商品認定及處置的工作規范》的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空調器等28類商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了集中評估,認定了第一批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項目。
近期,廣東省工商局針對上述標準項目進行了抽查檢驗,共發現476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在電磁灶類別方面,標稱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生產、型號為HD4992、商標為“飛利浦”的電磁爐,標稱河南新飛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型號為YQ20A,商標為“新飛”的電磁爐等19款商品被認定為缺陷商品,存在缺陷指標涉及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接地措施、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等。
廣東工商局發布公告稱,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凡有經營與本名單同一商標(未標注商標的,同一標稱生產者視為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的,應當立即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警示等措施。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公告強調,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后,仍發現相關經營者經營與公告所列商品名單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費者等措施的,即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所指“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