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8日電 據科技部網站消息,近日,科技部發布《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獎勵名稱應當確切、簡潔,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
意見指出,設立社會科技獎勵的組織或個人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遵守我國科學技術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設獎勵應符合社會公德和科學倫理,有利于科學技術進步和人類社會的發展。所設獎勵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
意見要求,社會科技獎勵應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堅持以促進學科發展或行業科技進步為目的,嚴禁商業炒作行為,不得使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評選對象的任何費用。
意見表示,社會科技獎勵應加強自律、誠實守信,如實向社會公開獎勵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僅使用簡稱或擅自變更獎勵名稱,誤導社會公眾。
意見強調,獎勵名稱應當確切、簡潔,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帶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的組織設獎并在獎勵名稱中使用組織名稱的,應當使用全稱。不得使用與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其他已經設立的社會科技獎勵、國際知名獎勵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稱。
意見表示,承辦機構應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凡涉及關鍵技術、生物安全、人文倫理等有關國家安全和社會高度敏感領域的獎勵,應當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開展獎勵活動。要求建立安全審查制度,對涉及國家安全或社會高度敏感領域的獎勵,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須組織專家進行安全性審查,也可會商有關部門聯合審查,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并定期組織安全風險評估。
意見指出,社會科技獎勵設立后,設獎者或承辦機構應在3個月內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如遇變更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辦公場所或修改獎勵章程等重大事項,應于變更事項發生后1個月內書面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意見要求暢通舉報渠道,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科技獎勵進行監督。對于獎勵管理、評審結果等出現爭議并引發不良影響的獎勵責令限期整改;對于不及時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情況的,予以警告批評;對于存在違規收費、虛假宣傳等嚴重違反設獎基本原則行為的,予以公開曝光;對于存在違法行為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堅決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