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11月14日電(記者王存福)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規定村莊規劃范圍內新建住房不得超過3層,高度一般不得超過12米。
兩部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農房建設要集中規范,城鎮、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開發邊界內的農民建房要納入城鎮、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建設管控,建設布局、房屋高度、風貌等應符合規劃要求;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依法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通知明確,要加大農房建設風貌引導,編制符合農村實際的建房圖集,加強農房建設風貌管控引導,村莊規劃范圍內新建住房不得超過3層,高度一般不得超過12米。對于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農戶,市縣可依據財力給予一定獎勵,實現農村建房有“新房、新村、新貌”。
此外,通知要求穩妥處理歷史遺留確權問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即建設的農村居民住房,對符合“一戶一宅”和規定使用面積的農村宅基地,在符合相關規劃和依法處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補辦用地手續,并可結合第三次國土調查進一步核實并完善確權登記手續。對不符合“一戶一宅”和規定使用面積的農村宅基地,應逐步退出多余宅基地或縮減使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