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倫”訴中行為保全司法制裁案
晉江市青陽新鈕佰倫鞋廠、鄭朝忠;莆田市荔城區搏斯達克貿易有限公司因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新平衡運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拒不履行訴中行為保全裁定被處法定最高限額司法制裁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司懲復19號復議決定書;(2018)蘇司懲復4號復議決定書〕
【案情摘要】美國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簡稱新平衡公司)享有第4207906號“NEW BALANCE”、第G94450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公司相關運動鞋的裝潢設計已由多個生效民事判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新平衡公司授權原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簡稱新百倫公司)在中國境內非獨占地使用相關知識產權生產銷售New Balance運動鞋,并對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單獨或與其共同提起訴訟。2014年,鄭朝忠在美國成立名為“USA New Bai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其將該公司名稱翻譯為“美國新百倫體育用品集團有限公司”。該美國公司授權國內鄭朝忠個人獨資的深圳市新平衡運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簡稱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朝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晉江市青陽新鈕佰倫鞋廠(簡稱新鈕佰倫鞋廠)及莆田市荔城區搏斯達克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搏斯達克公司)等生產銷售涉案被控侵權運動鞋并進行宣傳。新百倫公司認為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告的行為侵犯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蘇州中院)提起訴訟。
新百倫公司在起訴時,申請了訴中行為保全,要求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在其官網上使用涉案商標,立即刪除其官網、微信、微博等有關虛假宣傳的內容。蘇州中院作出(2016)蘇05民初537號行為保全裁定書,責令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申請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鞋類產品,立即刪除在官網、微信、微博等虛假宣傳的有關內容等,并向相關被申請人送達。在涉案被申請人拒絕履行生效裁定后,蘇州中院又通過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送達了《告知書》,告知其應立即履行生效裁定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深圳新平衡公司、搏斯達克公司、新鈕佰倫鞋廠、鄭朝忠仍未履行。蘇州中院據此作出 (2017)蘇05司懲001號決定書,決定對深圳新平衡公司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搏斯達克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對新鈕佰倫鞋廠處以10萬元罰款;對鄭朝忠處以10萬元罰款。新鈕佰倫鞋廠、鄭朝忠,以及搏斯達克公司不服罰款決定,分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17)蘇司懲復19號、(2018)蘇司懲復4號復議決定書,駁回新鈕佰倫鞋廠、鄭朝忠以及搏斯達克公司復議請求,維持蘇州中院(2017)蘇05司懲001號決定書。
【典型意義】行為保全措施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獲得司法救濟具有積極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案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在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訴中行全裁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又依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措施的相關規定,對被申請人的行為進行了罰款。本案法院作出的行為保全裁定及罰款決定、復議決定,不僅彰顯了我國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及維護司法權威的立場,且通過詳細的說理闡明了知識產權訴訟中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審查條件,包括擔保數額等考量因素的法律適用,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依法堅決予以制裁的鮮明態度。(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