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6月18日訊 近期,在即墨區溫泉陽光小區(別名:良泉仙居)購買房子的孫先生向信網(0532-80889431)反映稱,他于2017年買房,合同上明確2018年6月底交房,可小區至今仍在施工期,未交房。小區開發商青島溫泉陽光置業有限公司表示,交房問題業主應找售賣房屋的置業顧問,開發商不管。
孫先生告訴信網,他于2017年在即墨區溫泉陽光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并成功辦理好所有購房手續。“購房合同上寫的是18年6月底交房,如今延遲交房都快一年了。”
孫先生稱,他曾去看過工地現場查看施工進度,但現在整個工地上每天就兩三個人在施工,完全沒有正常施工的樣子。“我曾和附近業主交流得知,部分更早購買房子的業主交房日期是2015年,如今已停工四年。我們去年曾多次和開發商溝通過,他們說今年6月交房。但一年下來,施工進程基本沒什么進展,馬上就要到6月下旬,看來又不能按時交房了,真是無奈。”
隨后,信網聯系到了溫泉陽光小區的開發商青島溫泉陽光置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自己是新來的,交房時間問題應該詢問售賣給業主房屋的置業顧問,而不應該詢問開發商。“業主有什么問題都去問賣給業主房子的人,我什么都不知道。”隨后該工作人員便掛斷電話。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表示,目前即墨區住宅發展保障服務中心已督促開發企業加快施工進度,爭取盡快交房。
對于此事,山東齊魯青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馬洪力表示,業主可以根據購房合同中的延期交房條款向開發商索要賠償金,如果購房合同中沒有相關賠償約定的,開發商則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例進行賠付。馬洪力稱:“國家規定開發商需要按照周邊同區域同價位房產的租金價格為標準進行賠償,具體金額的計算方式為延遲交房年限和一年租金的乘積。因此,業主可以先確定合同中是否有延期交房的賠償約定。如果沒有,業主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徑起訴開發商,追討賠償。”
信網見習記者 李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