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和特色
《條例》分為總則、行政保護、社會保護、糾紛解決機制、執法與處罰、附則,共六章五十八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作品、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等多個客體,相關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涉及多個職能部門。《條例》分別對市和區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形成了既有統籌協調、又有部門分工負責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
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力度
《條例》專設“行政保護”一章,強化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力度。
針對知識產權的不同客體,明確了相應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主體。《條例》規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依法受理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依申請調解、裁決相關糾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假冒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產品的行為,依法查處侵犯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產品等知識產權的行為,依法查處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假冒授權植物新品種的行為,依法查處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依申請調解相關糾紛。版權部門依申請調解著作權糾紛。文化和旅游部門依法查處侵犯著作權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針對我市重點產業發展、重大經濟項目、重大經濟文化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明確了引導和支持措施。《條例》規定,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為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航空航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專利申請提供優先審查通道,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支持文化傳承、文化產業、新型文化業態等方面知識產權的創造和保護,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著作權登記、商標注冊、商業秘密保護、專利申請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推動文化產業創新發展;鼓勵、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著作權登記等方式,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促進軟件產業和信息化發展;鼓勵、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其老字號進行商標注冊、域名注冊或者專利申請;鼓勵、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以及申請地理標志產品等方式,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標志產品集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引導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增強商業秘密管理意識,合理選擇保護方式,防止商業秘密泄露。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促進現代高效農業發展。
設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制度。《條例》規定,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指南,加強對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的指導。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中,對可能存在知識產權風險的重大產業規劃、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會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進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增強知識產權社會保護意識和能力
引導和促進全社會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濃厚社會氛圍,是筑牢、筑高知識產權保護藩籬的重要方面。《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自覺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自律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抵制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同時,《條例》專設“社會保護”一章,明確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時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引導性規定了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創新主體健全自身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增強自我保護能力;明確了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展會和重要經濟文化活動主辦方在相關活動中保護知識產權、提供維權服務等方面的責任;明確了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執業活動作出了規范;明確了鼓勵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和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志愿者作用。
開辟便利快捷的維權途徑
《條例》專設“糾紛解決機制”一章,明確了我市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促進知識產權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的有效銜接。同時,《條例》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投訴、舉報平臺,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處理并答復;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受理維權援助申請,提供維權咨詢、糾紛解決方案等服務。
破解知識產權案件認定難、取證難等難題
創設了技術調查員制度。《條例》規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選聘專家作為技術調查員,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調查,為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技術調查員的介入,可以大大增強行政部門查處專業性、技術性強的知識產權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明確了違法經營額計算方式。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所確定的違法經營額計算方式,移植至《條例》中,為行政執法部門快速查處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明確了侵犯同一知識產權的案件可以依法合并處理,有利于同類案件的快速認定、快速處理。《條例》規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侵犯同一知識產權的案件可以依法合并處理;對跨區侵犯同一知識產權的案件可以依法請求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處理。
引導知識產權相關權利人采取公證的方式保管知識產權相關證明材料,為知識產權相關權利人在訴訟中提出有力證據創造條件。《條例》規定,當事人可以采取公證的方式保管知識產權相關證明材料,為證明知識產權在先使用、公開在先等提供證據支持。同時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方式,優化服務知識產權保護的公證流程,為申請人提供遠程公證服務。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執法與處罰
顯著提高知識產權侵權違法成本,是實現“最嚴保護”的重要手段。《條例》專設“執法與處罰”一章,從兩個方面進行規定。
加強行政執法力度。《條例》規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或者受理投訴、舉報時,發現知識產權違法線索的,應當及時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知識產權虛假宣傳等行為。發現重大違法線索的,應當對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調查處理;網信、版權、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環境的監督,依法查處網絡文學、音樂、影視、動漫、游戲、計算機軟件等領域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提高知識產權違法成本。針對專利權、商標權、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假冒行為,侵犯著作權、商業秘密的行為,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實踐中主要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條例》在地方立法權限內,通過提高罰款額度的基點,設定了嚴于上位法的行政處罰。明確了對重復實施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明確了知識產權信用監管制度,針對知識產權嚴重失信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進一步增大了侵權違法的成本。同時,《條例》還對實施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和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作出了銜接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