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交了8萬元“團購費”
南昌縣鴻海滿園營銷部:付給第三方銷售公司的服務費 房管部門:不允許收取合同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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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 記者付睿
近日,新法制報接到南昌縣市民段女士投訴,稱地處南昌縣東蓮路上的鴻海滿園小區,在售房屋過程中收取了一筆10萬元的不明款項。2019年6月份她發現,其中8萬元的“團購費”既沒有入購房合同,也未計入總房款。
那么,這筆錢到底進了誰的口袋?買房交“團購費”是否合理呢?新法制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 市民
購房出現8萬元“團購費”
“買房交的‘團購費’到哪里去了?”家住南昌縣的段女士爆料,她于2017年購得了鴻海滿園的一套房屋。除交了18萬元首付款外,還有一筆“團購費”。
段女士稱,當時銷售顧問明確說在該小區購房必須交“團購費”,否則沒有購房資格,但交了“團購費”會送車位。于是,她交了一筆10萬元的款項時,收到的是一張金額為8萬元團購費的手寫收據和一張是2萬的車位訂金。
直到銀行按揭貸款下來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時,段女士才發現,車位變成了租賃協議而不是購買協議,金額為兩萬元。另外8萬元的“團購費”既沒有入購房合同,也未計入總房款。
于是她在2019年6月找開發商詢問此事,相關工作人員叫她留下聯系方式。“他們說后期會把錢退給我。”段女士對記者說,“可現在沒了下文。”
■ 開發商
付給第三方銷售公司的服務費
1月8日,新法制報記者來到鴻海滿園的營銷中心采訪。據接待記者的營銷部朱經理證實,業主確實有付“團購費”。
“那是直接付給第三方銷售公司的‘團購服務費’。”據朱經理介紹,他們公司與第三方公司簽訂了關于銷售的合作協議,但凡有業主交付了“團購服務費”,都給予總房價的8.8折。
“其實,這樣算下來,業主是得到了折扣的。”朱經理說。
朱經理還表示,車位是人防車位,是事先約定好了的,有個別業主反映此事,可能系當時銷售上的溝通不當產生的問題。
新法制報記者在段女士提供的8萬元的收據上,只看到寫有“團購費”,并沒有“服務”二字。但確實是上海贏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蓋章。
記者提出查看其公司與第三方公司的合同時,朱經理表示是這公司內部文件不方便提供。
■ 房管局
不允許收取購房合同外費用
“這是絕對不可以的!”對于鴻海滿園除了房款,還出現收“團購費”一事, 南昌縣房管局房產開發科的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不允許收取合同之外的一切費用。
1月8日,該局工作人員受訪時還表示,為了規范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行為,主管部門多次出臺政策,要求開發商不得高于備案價賣房,也不得收取任何合同以外的費用。
當日下午,南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價格科周科長受訪時表示,2019年9月中旬接到過鴻海滿園業主反映的鴻海滿園發布虛假房源價格行為要求查處。
“我們調查發現,鴻海滿園并不是限價房。執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周科長說,他們看到過幾份業主簽訂的同意團購且繳納團購費的協議。
周科長指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房地產經紀服務,即房地產經紀人接受委托,進行居間代理服務收取的傭金價格已放開,執行市場調節價,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合法經營,為消費者等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采訪當日,周科長還現場撥通了鴻海滿園一名吳姓經理的電話,吳姓經理電話中稱所有團購業主(約有100余名)全部都簽訂了同意團購的協議。
周科長表示,他并不知道有這么多業主涉及“團購費”問題。為此,該科現場執法,電話通知了吳經理讓其盡快將涉事業主的“同意團購協議”全部都提供上來。“我們將進一步核查清楚,是否是全部‘團購’業主都簽訂了同意團購協議。”
為此,記者再次聯系了段女士,向她核實是否簽了“同意團購協議”一事。據段女士回復稱,她是后來從開發商那里才得知該協議,當時根本沒注意到有此協議,她懷疑這份協議是夾在購房合同里讓她混簽的。
■ 專家
建議規范商品房市場買賣亂象
江西農業大學法學副教授、江西宏正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鵬稱,如段女士出具的“團購費”收據,即是“上海贏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并開具的,而不是由開發商或銷售代理機構收取開具的。開發商或銷售代理機構雖然在此過程中有參與,但不是團購費的收取方,通俗來講,開發商并沒有收這筆錢,這筆錢是業主“自愿”交給第三方公司的。并且,由于合同具有相對性,業主交房款給開發商和業主交團購費給第三方公司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從法律上看,開發商并沒有直接參與到團購費的收取中,所以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雖然如此,但這一行為卻是典型的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全國已有不少省份通過地方政府規章對商品房銷售中出現以第三方名義收取的“價外費”進行了清理和規范。
據業內人士透露,有些開發商為了規避稅費,或者規避限價房政策等約束,利用規章的漏洞,自己不收,卻以第三方公司名義來收取所謂的“團購費”、“服務費”,實行變相加價,成為商品房銷售領域里的一個普遍現象。
高鵬稱,此案中,購房中支付的“團購費”表面上看起來給了買房人優惠,但卻存在一些例如誤導消費者、影響房地產行業統計數據、破壞金融環境等重大隱患。而我省目前尚未有類似規定出臺,因此,建議我省各地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部門聯合出臺相應的政策文件,規范商品房市場買賣中的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