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9期)。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9期)
2023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5家食品經營者6批次產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江北區周倩家生鮮經營部銷售的四季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周倩家生鮮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四季豆,經抽樣檢驗,乙酰甲胺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購進自江津雙福批發市場臨時攤位,未履行進貨查驗。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履行進貨查驗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同時,當事人進貨時未按照規定查驗上述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召回和整改,主動消除和減輕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少,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如下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8元;3.處罰款500元。
二、江北區欣馳水果店銷售的香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欣馳水果店(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香蕉,經抽樣檢驗,吡蟲啉、噻蟲胺、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購進自海領水果批發市場臨時攤位,未履行進貨查驗。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履行進貨查驗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同時,當事人進貨時未按照規定查驗上述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召回和整改,主動消除和減輕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少,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如下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9.8元;3.處罰款5000元。
三、重慶誼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區五簡二支路分公司的長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誼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區五簡二支路分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長豇豆,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系從個人攤販處購進,為杜絕購進不合格食品,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名品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區第一分公司銷售的不合格產品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鑒于當事人接到不合格報告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并對涉案產品實施了召回,且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少,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關投訴,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1.罰款3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3.84元。
四、江北區康百鮮果生活超市銷售的芹菜、香鯽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康百鮮果生活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芹菜、香鯽魚,經抽樣檢驗,芹菜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香鯽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以上兩批次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芹菜從雙福市場叫蘇本洪的商家購進香鯽魚是從江北區兆隆批發市場購進。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五、江北區巧林食品超市銷售的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巧林食品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牛蛙,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牛蛙是從江北區兆隆批發市場購進。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