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9月19日,天津市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52號)。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52號)
天津市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NO: DBJ23120102110351981),涉及河東區1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深圳沃 爾 瑪百貨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開路分店銷售的包裝青尖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青甜椒(抽樣單編號:DBJ23120102110351981,抽樣日期:2023年5月31日),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當事主體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天津市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調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不合格批次包裝青尖椒18盒,貨值金額124.2元。其中10盒通過零售渠道售出,其余8盒已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前自行處置。當事人可以提供上述產品的購進憑證和供貨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天津市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當事人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東春不罰〔2023〕30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當事人已停止經營該批次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在接到不合格食品檢測報告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并對違法問題進行了整改。
天津市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