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9月18日,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天津勸寶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潮陽花園小區店)。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涉及我區天津勸寶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潮陽花園小區店1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6月28日我局接譜尼測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AAD612050AAF60H5489),被抽樣單位:天津勸寶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潮陽花園小區店,樣品名稱:姜,購進日期2023年5月31日,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案件情況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勸寶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潮陽花園小區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在該經營場所內未發現上述產品。2023年5月31日當事人從天津市寶坻區小孟蔬菜批發部處以19.4元/公斤的價格購進6.5公斤的姜,在店內銷售,銷售價格為23.98元/公斤,已全部銷售。經營者在其銷售場所實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天津勸寶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潮陽花園小區店針對此次事件進行了整改排查。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姜行為。
鑒于當事人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購進食用農產品不合格,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了進貨票據,并得到了供貨方認可,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钡囊幎?,建議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