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9月18日,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天津市寶坻區紅姐水果店)。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涉及我區天津市寶坻區紅姐水果店1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6月28日我局接譜尼測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o:AAD608013AAF60H3628,被抽樣單位:天津市寶坻區紅姐水果店,樣品名稱:香蕉,抽樣日期:20230603),檢驗結論:噻蟲胺、賽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案件情況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寶坻區紅姐水果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在該經營場所內未發現上述產品。2023年6月3日,當事人以7元/kg的價格購進30kg香蕉。購進當天在店內銷售,銷售價格為8元/kg,已全部銷售。當事人未按規定保存供貨商資質證明及進貨票據,無法說清進貨來源。經營者在其銷售場所實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天津市寶坻區紅姐水果店針對此次事件進行了整改排查。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貨值金額較少,應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的有關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40元;2罰款3000元。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