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0月7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四期)。
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四期)
根據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DBJ23330300300536437ZX,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瑤溪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
2、食品名稱:尖椒。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7-14。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倍硫磷、噻蟲胺。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采購倍硫磷、噻蟲胺項目含量超標不合格農產品并使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構成了經營危害人體健康食品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之違法事實。
鑒于當事人的貨值金額較小,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能夠按照要求索取食材的進貨憑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農藥殘留檢測報告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