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0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37期),涉及舟山市朱家尖李氏果品店經營的楊梅、舟山市普陀區朱家尖朱彩波水果店經營的楊梅。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37期)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2批次不合格食品,溯源至上游供貨商,涉及普陀分局轄區一水果經營戶,現將對不合格食品供貨商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SJC23330900325030732的楊梅(大)抽檢基本情況
舟山市朱家尖李氏果品店經營的楊梅,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檢出值分別為0.005g/kg、0.030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抽樣編號為SJC23330900325030734的楊梅抽檢基本情況
舟山市普陀區朱家尖朱彩波水果店經營的楊梅,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檢出值分別為0.005g/kg、0.030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銷售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2023年8月3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執法人員對以上不合格楊梅的供貨單位處進行現場檢查。經排查,供貨單位當事人懷疑是從上一級進貨時所購買的楊梅已經含有不合格的添加劑成分。
當事人未對所售楊梅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楊梅的行為,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屬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未對所售楊梅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楊梅的行為,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九)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及《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40元;二、罰款4000元。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