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發布2023年生產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第四期)。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2023年生產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第四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規定,以及《食品風險防控和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7〕42號)要求。現將我區生產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福建恒興旺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的海蜇仔(火鍋涮海蜇)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海蜇仔(火鍋涮海蜇),生產日期:2023-07-19,規格:300克/袋,商標:/,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
(二)2023年8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福建恒興旺工貿有限公司現場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進行執法檢查。經查,企業生產該批次不合格食品122袋,共計36.6kg,已銷售120袋,共計36kg,留樣2袋,共計0.6kg,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庫存2袋(0.6kg)不合格食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我局依法監督該企業立即整改。該企業依法主動暫停生產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當事人屬于生產環節,不合格原因可能為生產過程控制不嚴,加工過程中對原料保存不當造成菌落總數超標。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生產不合格食品,并啟動召回程序,嚴格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加強生產操作規范。
(四)對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我局出具處罰決定書(榕自貿綜執處罰〔2023〕7號),當事人生產的海蜇仔(火鍋涮海蜇)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10136-2015要求,當事人生產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海蜇仔(火鍋涮海蜇)2袋;2.沒收違法所得780元;3.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二、福州市馬尾區徐浪蛋糕店(徐浪)制售的綠豆餅(糕點)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綠豆餅(糕點),加工日期:2023年7月13日,不合格項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二)2023年8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福州市馬尾區徐浪蛋糕店現場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福州市馬尾區徐浪蛋糕店加工制作該批次不合格綠豆餅共10.52斤,已全部銷售完。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我局依法監督福州市馬尾區徐浪蛋糕店立即整改。該店依法主動暫停制作銷售不合格綠豆餅,對已銷售的不合格綠豆餅主動采取召回措施。不合格原因為人為添加造成食品添加劑超標。
(四)對該店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我局出具處罰決定書(榕自貿綜執開執處罰〔2023〕1號),當事人制售的綠豆餅(糕點)經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5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166.22元,由于涉案批次不合格綠豆餅已售罄,故無法沒收。
三、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市場監管部門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
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