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發布2023年食品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第五期)。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2023年食品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第五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將我區食品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通告如下:
福州翁財記食品有限公司采購、使用不合格原料生產龍巖花生(蒜香味)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龍巖花生(蒜香味);規格:380g/包;原料購進日期:2023年5月23日;生產批次:2023年5月24日,2023年6月14日。檢測機構: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被抽樣單位:福州翁財記食品有限公司;原料供貨方:連城縣天億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福州翁財記食品有限公司現場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福州翁財記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不合格批次龍巖花生(蒜香味)(生產批次:2023年5月24日,2023年6月14日)已售罄。
(三)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情況:我局依法監督福州翁財記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龍巖花生(蒜香味),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龍巖花生(蒜香味)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經排查,不合格原因為食品原料不合格所致。
(四)對該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向原料供應商采購蒜香花生,進行分裝生產,經抽樣檢測“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350.4元,2.沒收不合格龍巖花生(蒜香味)219包,3.處以罰款10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18350.4元。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市場監管部門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
綜合監管和執法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