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11.10),涉及海鹽方滿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醋泡海蜇(餐飲食品)、浙江馮家花園酒店有限公司的醋泡海蜇(餐飲食品)、海鹽縣沈蕩鎮光英蔬菜攤的芹菜、海鹽華僑飯店有限公司的涼拌海蜇(餐飲食品)、海鹽杭州灣國際酒店有限公司的涼拌海蜇絲(餐飲食品)。
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11.10)
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共處理5起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任務,現將任務處置情況公示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XBJ23330424306831148的醋泡海蜇(餐飲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海鹽方滿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醋泡海蜇(餐飲食品),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上海微譜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對當事人海鹽方滿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作如下決定: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海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免予行政處罰。
二、抽樣編號為XBJ23330424306831146的醋泡海蜇(餐飲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馮家花園酒店有限公司的醋泡海蜇(餐飲食品),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上海微譜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對當事人浙江馮家花園酒店有限公司作如下決定: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海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免予行政處罰。
三、抽樣編號為XBJ23330424306831127的芹菜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海鹽縣沈蕩鎮光英蔬菜攤的芹菜,經抽樣檢驗,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2367-2021《食品安全法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最大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上海微譜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對當事人海鹽縣沈蕩鎮光英蔬菜攤作如下決定:當事人經營不合格芹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從供貨者處購進芹菜,按照規定索要了進貨憑證并查驗了供貨者營業執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 決定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四、抽樣編號為XBJ23330424306831143的涼拌海蜇(餐飲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海鹽華僑飯店有限公司的涼拌海蜇(餐飲食品),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上海微譜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對當事人海鹽華僑飯店有限公司作如下處罰: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海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免予行政處罰。
五、抽樣編號為XBJ23330424306831145的涼拌海蜇絲(餐飲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海鹽杭州灣國際酒店有限公司的涼拌海蜇絲(餐飲食品),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上海微譜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對當事人海鹽杭州灣國際酒店有限公司作如下處罰: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海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免予行政處罰。
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