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1月13日,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46期)。
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46期)
在2023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2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永川區樊安玲食品經營部經營的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永川區樊安玲食品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豇豆,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購進豇豆后對外銷售,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無抽樣批次豇豆,豇豆均已銷售完畢。本局督促當事人開展問題產品召回工作,認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責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行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提供了進貨票據、查驗了供貨方資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進貨查驗的義務,能夠充分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同時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二、永川區鄧麗蔬菜經營部經營的馬鈴薯
(一)抽檢基本情況。永川區鄧麗蔬菜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食用農產品馬鈴薯,經抽樣檢驗,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購進馬鈴薯后對外銷售,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無抽樣批次馬鈴薯,均已銷售完畢。本局督促當事人開展問題產品召回工作,認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責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 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98.2元;3. 罰款5000元。
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