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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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
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第52期)
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涉及我市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及25批次不合格復用餐具已核查處置完,現將不合格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贛縣區恒川源食品行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臘鴨腿條食品
(一)食品名稱:“臘鴨腿條”;抽樣日期:2023年3月2日,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縣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縣區恒川源食品行,經核查,該食品行生產該批次 “臘鴨腿條”200kg,銷售了195kg,召回5kg。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臘鴨腿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本案涉案產品在流通環節抽檢認定為不合格,沒有充分證據去判斷涉案產品不合格是當事人所在環節造成的,還是被抽檢方所在流通環節造成的,故認定該食品行存在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事實證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款:“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贛縣不罰決〔2023〕135號)。
二、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柒餐飲店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碗;抽樣日期:2023年10月12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柒餐飲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柒餐飲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5-85號)。
三、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阿家小吃店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盤子、碗;抽樣日期:2023年10月9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阿家小吃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阿家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5-84號)。
四、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大廚餐飲店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碗;抽樣日期:2023年10月9日;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大廚餐飲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大廚餐飲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5-83號)。
五、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盧康菜館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方盤、圓盤;抽樣日期:2023年10月10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盧康菜館,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盧康菜館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6-19號)。
六、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阿飛羊骨頭店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碗;抽樣日期:2023年10月13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阿飛羊骨頭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阿飛羊骨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6-21號)。
七、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阿哆壽司店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壽司盤;抽樣日期:2023年10月11日;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阿哆壽司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阿哆壽司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3-101號)。
八、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米汁街牛肉館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勺子;抽樣日期:2023年10月10日;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米汁街牛肉館,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米汁街牛肉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3-102號)。
九、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肅瀾亭餐飲店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碗、勺子;抽樣日期:2023年10月10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肅瀾亭餐飲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肅瀾亭餐飲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3-103號)。
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歡迎常來餐飲店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碗、勺子;抽樣日期:2023年10月11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歡迎常來餐飲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歡迎常來餐飲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11-23號)。
十一、蓉江新區高校園區佬汪府面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復用餐具(勺子)
(一)產品名稱:
碗;抽樣日期:2023-9-26;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蓉江新區高校園區佬汪府面館,并責令其加強復用餐飲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區高校園區佬汪府面館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復用餐飲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餐具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蓉江當罰〔2023〕9號)。
十二、蓉江新區高校園區王小五餐飲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復用餐具(勺子、碗)
(一)產品名稱:
碗;抽樣日期:2023-9-26;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項目
勺子:抽樣日期:2023-9-26; 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乙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蓉江新區高校園區王小五餐飲店,并責令其加強復用餐飲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區高校園區王小五餐飲店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復用餐飲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餐具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蓉江當罰〔2023〕6號)。
十三、蓉江新區高校園區一穆蘭牛肉面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復用餐具(碟子、碗)
(一)產品名稱:
碗:抽樣日期:2023-9-26;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項目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蓉江新區高校園區一穆蘭牛肉面館,并責令其加強復用餐飲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區高校園區一穆蘭牛肉面館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復用餐飲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餐具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蓉江當罰〔2023〕7號)。
十四、蓉江新區高校園區粵鑫餐飲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復用餐具(筷子、碗)
(一)產品名稱:
碗:抽樣日期:2023-9-26;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乙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筷子:抽樣日期:2023-9-26; 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乙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蓉江新區高校園區粵鑫餐飲店,并責令其加強復用餐飲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區高校園區粵鑫餐飲店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復用餐飲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餐具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蓉江當罰〔2023〕8號)。
十五、蓉江新區高校園區貞珍美食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復用餐具(碗)
(一)產品名稱:
碗:抽樣日期:2023-10-10;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項目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蓉江新區高校園區貞珍美食店,并責令其加強復用餐飲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區高校園區貞珍美食店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復用餐飲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餐具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蓉江當罰〔2023〕22號)。
十六、蓉江新區高校園區東哥餐飲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復用餐具(勺子)
(一)產品名稱:
勺子:抽樣日期:2023-10-8;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蓉江新區高校園區東哥餐飲店,并責令其加強復用餐飲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區高校園區東哥餐飲店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復用餐飲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餐具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蓉江當罰〔2023〕21號)。
十七、蓉江新區高校園區福才拉面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復用餐具(湯碗)
(一)產品名稱:
湯碗:抽樣日期:2023-10-8;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項目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蓉江新區高校園區福才拉面館,并責令其加強復用餐飲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區高校園區福才拉面館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復用餐飲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餐具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蓉江當罰〔2023〕23號)。
十八、蓉江新區高校園區恒順過橋米線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復用餐具(碟子、碗)
(一)產品名稱:
碗:抽樣日期:2023-10-8;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碟子:抽樣日期:2023-10-8;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蓉江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蓉江新區高校園區恒順過橋米線店,并責令其加強復用餐飲具的清洗消毒。蓉江新區高校園區恒順過橋米線店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復用餐飲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餐具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蓉江當罰〔2023〕24號)。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