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中發現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3家經營單位。現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單編號為GBJ23000000002535569ZX的龍眼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新平縣進芬水果店銷售的龍眼,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新平縣進芬水果店共購進該批次龍眼20公斤,貨值金額150元,已銷售20公斤,無庫存。龍眼屬于新鮮食用農產品,故未收到應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新平縣進芬水果店銷售不合格龍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提供供貨商營業執照、付款記錄及進貨票據等證據材料,且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2.新平縣進芬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認真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嚴格把控進貨源頭,杜絕銷售無檢驗合格報告的食品。
二、抽樣單編號為GBJ23000000002536190ZX的龍眼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云南思遠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銷售的龍眼,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云南思遠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龍眼11.60公斤,貨值金額161.24元,已銷售11.60公斤,無庫存。龍眼屬于新鮮食用農產品,故未收到應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云南思遠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龍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履行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龍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昆明市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信息,已將相關情況通報至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云南思遠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全面清理庫存食品,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認真查找分析不合格原因,建立健全質控制度;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食品安全意識。
三、抽樣單編號為GBJ23000000002536232ZX的龍眼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昆明市官渡區老馬果品經營部銷售的龍眼,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昆明市官渡區老馬果品經營部共購進該批次龍眼10公斤,貨值金額120元,已銷售10公斤,無庫存。龍眼屬于新鮮食用農產品,故未收到應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昆明市官渡區老馬果品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龍眼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進貨來源,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昆明市官渡區老馬果品經營部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完善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嚴把食品進貨關;加強學習食品安全相關知識,提高食品安全意識。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