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4月5日,質檢總局官網發布《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體系、規范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定價機制、合理使用質檢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建立科技人員離崗創業管理制度、規范領導干部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管理機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加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建設和績效評價、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落實和示范引導。原文如下:
質檢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指導意見
國質檢科〔2017〕140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監委、標準委,總局各司局,各直屬掛靠單位:
為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加快質檢系統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35號),結合質檢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體系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質檢總局直屬事業單位應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和協調,制定制度、采取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質檢系統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發機構)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各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加強專業化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建設,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通過本單位負責科技成果轉移工作的部門或者委托獨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
二、規范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定價機制
質檢系統研發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采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進行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研發機構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研發機構應當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
三、合理使用質檢科技成果轉化收入
質檢系統研發機構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支持本單位的運行和發展。
四、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
質檢系統研發機構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方案。制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制度時,要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制度。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并提前在本單位對獎勵分配方案予以公示。
(一) 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
(二) 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
(三) 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應通過合同約定服務價格。以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規定的,可以從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
(四) 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五) 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科技成果獎勵可直接發放到人。
(六) 在確定“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時,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成果轉化特點做出規定。
五、建立科技人員離崗創業管理制度
質檢系統研發機構的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質檢系統研發機構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離崗創業期間,與原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等方面的權利;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基金項目和總局科技計劃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六、規范領導干部科技成果轉化獎勵
質檢系統研發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行: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兼職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并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年度述職報告中予以說明,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七、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管理機制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八、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
質檢系統研發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格式,于每年3月1日前向其主管單位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主管單位審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將各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報送總局科技司。總局科技司匯總全部年度科技成果轉化報告,會簽總局計劃財務司、人事司等相關司局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至科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統。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 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總體成效和面臨的問題;
(二) 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數量及有關情況;
(三) 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情況;
(四) 推進產學研合作情況,包括自建、共建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情況,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情況,人才培養和人員流動情況等;
(五) 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等。
九、加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建設和績效評價
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和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定期發布質檢科技成果目錄,舉辦成果推介活動,促進科技成果共享和轉化。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及人員評價、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并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單位及人員加大科研資金支持。適應科技成果轉化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工作,建立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十、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落實和示范引導
鼓勵質檢系統研發機構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來支持本單位成果轉化工作。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試點,建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推動和支持更多應用類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要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廉政風險和法律風險,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政策執行評估體系和通報制度。支持先行先試,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和質檢總局直屬事業單位可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本指導意見,結合當地實際貫徹執行。
質檢總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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